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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16〕5号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6  阅读次数:3033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市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现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开标(谈判)及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按《办法》执行。
  二、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自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组织本机构(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按照《办法》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现场组织管理的内容,程序,职责,考核办法等,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制作的招标(谈判)文件对投标(谈判)文件组成、密封包装、开评标程序、评分公布等内容应根据《办法》要求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项目2016年1月1日以后开标(谈判)未按《办法》要求制作招标(谈判)文件的,应根据《办法》要求对原招标文件做相应修改。
  四、各采购组织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21号)要求,在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机构(单位)一季度组织实施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复印件,按时间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7办公室进行检查。
  五、市财政局将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对各机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进行审核,并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本级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当在5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和查验过程中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省财政厅将于2016年6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6日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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