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1  阅读次数:308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我市建筑业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业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杭州地区范围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获得招标代理资格、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分别为招标代理资格,造价咨询资质的初审受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受理部门”)。
  二、监管重点
  1、企业资质资格证书不在有限期内的;
  2、企业所属的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注册人员调动频繁导致不能满足资质资格标准的;
  3、企业在资质资格申请、招标投标、工程决算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或近三年承接工程业务未达到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
  5、企业未按规定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录入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未通过受理部门核验的。
  三、监管主要环节
  1.企业资质申报。
  自2013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杭州地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企业在申报资质资格时,必须通过“信用网”将有关信息上传和发起审核。其中, 首次申报资质资格的企业,须先在“信用网”上注册,并将企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升级、延续等资质资格申请的企业,须将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录入“信用网”。企业录入后将“未发起审核”状态的信息在“信用网”发起审核,并在资质资格申请受理时间内将有关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凡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或未通过“信用网”审核的,受理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
  2、人员资格注册申报。
  企业办理造价师初始注册时,应按上述要求,先将注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应信息录入“信用网”,再按有关注册程序进行注册申请。注册人员变更注册或信息变更、重新和延续注册的,须将注册人员的全部信息及相关证书录入“信用网”后,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其中,注册人员申请单位变更的,应在原单位注册期满一年后办理。
  3、企业业绩核查。
  建立企业工程业绩申报、核查和公示制度,加大企业业绩的核查力度。企业应将已经完成的业绩及时录入“信用网”,并将书面资料(按资质资格申报业绩的要求)送资质资格受理部门,由“信用网”将相应信息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天。
  业绩通过核查和公示后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依据。经相关管理部门核查认定为弄虚作假的工程业绩,以及公示期间存在投诉的工程业绩,由我委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凡涉及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企业须先在“信用网”上完成变更信息的录入,并在发起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书面材料报受理部门审查。受理部门在进行初审和原件核对时,必须查阅企业在“信用网”上的相关信息,在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企业信息变更完成后在“信用网”中进行公布,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信用网”上明示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监管主要方式
  1.动态监管。
  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的建筑业中介机构在“信用网”上实施动态监管。企业在办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变更、调动和注销后,出现不能满足相应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情形时,“信用网”将即时提示企业,并限制该企业参与市场活动。企业应在“信用网”提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2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报资质资格颁发部门建议撤销资质资格许可或降级。
  2、监督检查。
  各受理部门应按照我委的统一布置,对所属的企业资质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所属企业的资质资格标准状态和市场行为。凡存在本规定所列监管重点行为之一的企业应重点进行检查,各受理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每年的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0%。
  监督检查中,应对所属的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注册人员及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对经核实达不到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中存在明显违规或不规范行为的,责令2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通报批评及处罚,对整改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撤回资质资格许可或降低资质资格等级等处理。
  3.严厉打击和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凡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中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被撤回资质资格许可的, 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资格申报、升级,并对相关企业记为不良行为。
  4、信息公布和披露。
  凡存在“监管重点内容”情形的企业,限制其市场行为,在信用网上将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提醒业主拒绝其承接业务等,并暂停办理该企业的资质资格申请和升级、出市证明等。对未在信用网上输入企业基本信息或信息未通过市级监管部门核验超过三个月的,予以信用扣分3分处理。
  5、完善IC信息卡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信用网审核通过的企业及其专职人员、注册造价师均须申领IC信息卡,并持IC卡参加招投标活动、执业活动。执业活动中,注册人员应随身携带IC卡,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月10月22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6189号